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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债务承担与解散清算,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5-04-27 22:12:44 来源:新疆全疆企业服务 次阅读

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法律对其债务责任的承担要求明显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11.1 有限合伙企业
(1) 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内部按出资比例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 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1.2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解散清算上的区别
12.1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性规范相对简单:
(1) 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2) 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2.2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清算,有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
(1)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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