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代理记账中关于坏账损失的确认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坏账是在新疆喀什代理记账中是大家都极力在避免可能会发生的情况。
针对坏账损失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申报坏账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坏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六)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除此之外,在对企业的应收、预付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排除下列情况: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二)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三)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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