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如果您需要更改注册资本,此时该怎么办?如何处理它?今天学习小边整理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与您分享,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 公司签署的《股东(发起人)出资表》(公司加盖公章);
3.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具体委托事项、委托人的权限和期限。
4.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记录,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金额、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金额、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股东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记录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金额、投资方式和投资日期(股东为自然人的,由自己签字,法定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金额、投资方式和投资日期。
5. 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 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8.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9.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发布减资公告的报纸样本;
10.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本规范适用于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出资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领取。
未注明上述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 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六条 《公司法》规定,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出资进行评估,验资机构应当进行验资。
第七条 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公司设立登记,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设立的临时账户。
第九条 公司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条 注册资本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中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由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类型;
(三)股东或发起人的名称或姓名;
(4)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5)股东或发起人实际支付出资。股东或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出资额、开户银行、临时账户、账户;非货币出资的所有权、转让或承诺;
非专利技术占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注册资本比例;
(六)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将出资全额存入公司账户,经验资机构验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经评估、验资机构评估、验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减少后的注册资本金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注册资本变更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前后的名称或姓名;
(三)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前后的出资额和方式;
(四)变更前后注册资本金额;
(5)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支付。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账户、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的情况和评估;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入金额、公司实施基准日期、财务报表调整、转入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入后股东的出资;
(六)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或者担保。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充差额。原投资中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应当重新评估。公司注册资本应当重新核实,验资机构应当出具验资证书。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以其他出资方式金额,股东大会应当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投资,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的,发起人以其他投资方式支付金额,股东大会应当审查发起人抵消财产价格。
股东或者发起人支付的出资应当符合本规定,由验资机构核实,出具验资证明,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虚假注册资本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验资证书。
第十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非货币出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或者转移过户的出资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属于虚假出资行为。
第二十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规定交付货币或者未按规定办理财产转让手续;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逃避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生效。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不知道对大家有没有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