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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变更,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吗?

发布时间:2022-06-01 18:49:05 来源:乌鲁木齐注册公司 次阅读

公司名称变更,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吗?学习小边与您分享公司名称的变更,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答:无需变更合同,新公司应无条件承担并履行原合同。

不变更法人的,不需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只需在合同上加盖新公司的印章即可。

变更公司名称的申请程序

一、办理手续

第一步:申请人持有相关材料向市政府服务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批准,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收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现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应当一次性更正的所有材料(出具通知书)。

第二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允许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通知书》,作出批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需要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更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委托人的权限和期限;

(三)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变更名称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名称变更批准通知书》。

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向有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适用。上述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与原件一致。

三、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

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二,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变更登记事项必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决议或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

企业名称的要素是什么?

企业名称的要素是什么?主要由行政区域名称、名称、行业或经营特征、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企业名称由企业投资者依法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批准。企业的申请行为和企业名称例证的批准行为,应当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为基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企业应当依次由以下部分组成: 学习号(或商业号、下同)、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包括自治区、下同)或县(包括市辖区、下同)的行政区划名称命名。 本规定明确了构成企业名称的四个基本要素,即行政区划名称、名称、行业或经营特、组织形式。

1.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包括张、镇等地区名称.

企业名称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时,可以称为行政区划名称。考县是行政区划名称,也可以省略省、市、县等词。比如 广东省、南京市、兰、市、县 等词后可能会被误认,市、县等词直接冠以 广东、南京、兰考。行政区划名称省略 省不得省略。

企业名称一般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命名。具体到企业,住所是**省**市*县(区)**街**其名称中冠以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般**使用行政区划名称,也可以与市行政区划名称一起使用,甚至与行政区划名称一起使用。省、市、县行政区划几乎全部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批准。

近年来,由于企业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同行业企业安全号相同。企业名称的区别在于冠 **另一个是冠 省****省**市,或 **省**县,由于非贩运企业名称登记主管部门批准,被允许登记,两者都认为对方与自己的名称相似。这种情况应尽可能避免,因此,在实践中,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重新考虑这类名称的批准权划分,只要省、市名称,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此外,市辖区的名称在中国并不是唯一的,如 市中心区在几个城市,如立作为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容易导致重名误解。

因此,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行政区划名称联用,不得单冠区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申请不以县(区)行政区划名称,直接以市行政区划名称或省行政区划名称,除企业符合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条件直接在省、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外,一般也应具备一定条件,直接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具体条件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如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市、县新企业(公司)必须为生产,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公司)要求直接以省名称,产品定型,经济效益好,省内外知名度高,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县以下的行政区划名称,而不是非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因此,住所在四川的企业 名称不应被称为 吉林******”.此外,冠行政区划名称应为现行行政区划名称,不包括历史上使用的行政区划名称,如 华东 、热河等;现有行政区划名称的习惯缩写或俗称(如上海、广东、羊城),不得按行政区划名称确定。

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名称不得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使用。但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前提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后缀可以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现行规定,除符合行政区划名称的特殊规定外,企业名称应当被称为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即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放置在企业名称的前部。如果行政区划名称出现在整个名称的中间,则不视为行政区划名称,此类名称也应按照不被称为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管理,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近几年,由於我国企业的发展些大企业在外省市设立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时,希望参照国外企业的做法,统一母子企业的字号,将行政区划名称放在企业名称中间。从国际上看,这是许多字号,将行政区划名称放在企业名称中间。从国际上看,这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鉴於上述

在情况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修订报告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提交审查稿)》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名称后面:

(一)控股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使用其名称的;

(二)使用外国(地区)控股企业名称的。

这一规定将在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后实行,届时此类企业名称将由相应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

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历史悠久、品牌知名的企业;

(五)外商投资企业;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上述规定相对严格,前三项和第五项主要适用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第四项"企业历史悠久,品牌知名",是指具有30多年生产经营历史,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企业。如果地方企业不想被命名为行政区划,很少有人能满足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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